為進一步規范公開募集指數基金在交易所的產品開發等業務活動,促進指數基金持續健康發展,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中國證監會《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指引第3號——指數基金指引》(以下簡稱《指數基金指引》),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上交所)于1月22日正式發布《上海證券交易所基金自律監管規則適用指引第1號——指數基金開發》(以下簡稱《指數基金開發》)。
近年來,按照證監會統一部署,上交所堅持穩中求進工作總基調,積極推動上交所基金市場創新產品發展、引導資源有效配置、助推實體經濟高質量發展、搭建境內外市場互聯互通橋梁,完善產品布局、服務國家戰略。上交所上市指數基金規模增長較快,產品日益豐富,品種涵蓋股票、債券、商品、跨境、貨幣,是投資者資產配置的重要工具和資本市場重要參與力量。截至2020年底,上交所ETF規模超9000億元,較2019年底增長超50%。2020年全年,上交所ETF成交額超10萬億元,其中,權益類ETF(含跨境ETF)成交額達到4.76萬億元,較2019年全年翻番。
上交所此次起草的《指數基金開發》,是結合上位法要求,進一步明確ETF等上市指數基金的具體監管要求。一是明確《指數基金開發》的適用范圍為指數基金。指數基金是指符合《指數基金指引》規定并在上交所上市交易的采用完全復制或抽樣復制方式進行投資運作的ETF和指數型LOF。二是規定新開發指數基金標的指數質量的具體指標。對指數基金標的指數的成份券數量、權重分布、指數運行時間、流動性等指標提出具體要求。根據“新老劃斷”原則,《指數基金開發》施行前已經證監會核準或注冊的指數基金不受其指標限制。三是明確指數基金開發程序。基金管理人向上交所申請開發指數基金時,需提交指數編制方案、指數符合具體指標的說明及承諾等材料,上交所對符合規定的申請出具無異議函。四是要求指數基金在上市前完成建倉,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合有關法律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約定,體現指數基金跟蹤指數的基本特征。
上交所于2020年7月31日向市場發布《上海證券交易所指數證券投資基金開發指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開發指引》)。總體來看,社會各界基本認可《開發指引》中開發指數基金的相關安排,反饋意見主要為部分指數指標要求。經認真研究,上交所對較為集中的意見和建議進行了采納,包括適當放寬擬開發指數基金標的指數發布時間和適當降低成份證券流動性的要求,并完善了部分文字表述。
2021年是中國共產黨成立100周年,是“十四五”規劃開局之年。上交所將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屆五中全會精神,進一步緊跟加快構建新發展格局要求,完善金融市場體系、產品體系、機構體系、基礎設施體系,建設國際金融資產交易平臺,更好發揮資本市場對于推動科技、資本和實體經濟高水平循環的樞紐作用,打造世界一流交易所。
頭圖來源:123R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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